公众号发布汽车测评惹争议,运营者被判赔偿百万!|数字经济法律实务(汽车测评平台)
案件事实:
2017年4月19日,原告长城汽车公司正式推出WEY 品牌,并推出VV7S、VV5S等 SUV车型。被告素美微尚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自媒体小微企业,主要从事拆车视频制作和发布等业务。2017年6月15日,微信公众号“大飙车”(帐号主体认证信息为被告素美微尚公司)发布了一则标题为“长城VV7这台车有‘毒’ 地板甲醛含量直接爆表!”的视频,视频主要内容是使用符合欧盟标准的检测仪器,而非按照国家严格标准测量车辆内部地板下发泡材质是否存在甲醛,并得出VV7车型甲醛含量超标的结论。该视频一经发布,即被大量个人和相关媒体浏览,截至起诉之日已有6.6万的阅读量。同时,素美微尚公司的“大飙车”微信公众号中设置有“车商城”栏目,并在该栏目中销售二手车辆、车辆周边产品以及清除甲醛的产品。
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素美微尚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删除在“大飙车”微信公众号、乐视网中发布的涉案文章全部内容(含文字、配图、视频和用户评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素美微尚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在新浪微博、“大飙车”微信公众号、搜狐视频、车家号、爱卡汽车论坛、56网、乐视网、太平洋汽车网原发布涉案文章位置或类似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素美微尚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素美微尚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00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5520元;
四、驳回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一是长城汽车公司与素美微尚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二是素美微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三是长城汽车公司损失的判定。
判决解读:
对竞争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既考察了被告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又考察了其运营微信公众号体现的实际交易内容,证明二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合;此外法院以素美微尚公司自述的经营模式有可能影响汽车购买者的注意力和购买力,与长城汽车公司有可能存在商业利益冲突,综合认定二者间构成竞争关系。商业诋毁的认定 法院认定,素美微尚公司明知乘用车内甲醛含量检测有相应标准,但仍然采取极其简单的检测方法,且将检测仪显示的读数直接作为整车空气甲醛含量的检测结果进行发布,检测操作显然不严谨,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也应当受到质疑;素美微尚公司明知其检测结果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却在文章标题、内容中使用带有明显贬损性和强烈导向性的措辞,该测评并非对VV7车型甲醛含量的客观公允描述,以甲醛含量作为涉案视频和文章的焦点,素美微尚公司的行为误导公众;至庭审时,尚有上传到若干平台的涉案视频未被删除,素美微尚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和文章已经引发社会公众对长城汽车公司以及其汽车产品的负面评价,给其商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构成商业诋毁。3.损失的认定 法院未支持原告长城公司以VV7车型销量下滑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鉴于长城公司亦不能提供自身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素美微尚公司因此而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对商业实践的启示:
测评类是广受大众青睐的一种互联网内容产品,探店、开箱、空瓶分享、拔草记录等等不同的标题下,内容多为拍摄者分享对于产品、服务的主观体验。从简单的分享生活到深入的专业剖析,可以说只要是你感兴趣的,就能找到相关测评。测评视频、文章为潜在消费者传递了一手使用体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品的社会评价。好评推荐能积累口碑、提高知名度,恶评避雷免去了试错成本,其中对伪劣产品的曝光更是行使社会监督权利的新形式。
勤恳客观的测评者深受欢迎,观众群体会逐渐对其产生信任。为保护好这累积起来的珍贵信用,测评者必须严谨对待自己生产的测评内容,在检测时遵循科学合理的测评程序与标准,在分析结果时公正并充分的说明测评结果,在发布时更应确保遣词造句、内容编排中不存在误导、歧义。为了一时的点击率,夸大甚至故意错误解读检测结果,不止会流失自身的信用,更可能面临被诉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号:(2019)京0108民初39009号
(2020)京73民终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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